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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5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51號

原告
潘冠利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邱偉翔即咖啡深

藏十全商行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88

5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惟其中預告期間工資23,3

26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1,663元、加班費75,360元,因具有勞

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610 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

220 元÷2 =610 元),至原告其餘請求未投勞保46,044元、未

投健保28,386元、勞退金37,584元、資遣費26,242元、失業給付

損失125,280 元,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是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9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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