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52號原 告 洪修儀 被 告 邱偉翔即咖啡深藏十全商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7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