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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61號

原告
信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9,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8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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