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71號
- 原告
- 翔鈴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溫婕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微風行旅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