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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8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85號

原告
黃雋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邱偉翔即咖啡深藏十全商行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28,349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之預告工資15,333元、特休未休工資7,666 元、加班費差額24,462元,合計47,461元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500 元(1,000 元÷2 =500 元),然因原告另請求未加勞健保51,318元、勞退金25,920元、資遣費17,250元、失業給付損失86,400元,合計180,888 元部分,並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是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1,930 元(計算式:2,430 元-500 元=1,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430 元(計算式:1,930 元-500 元=1,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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