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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0號

原告
佑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燕寧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開源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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