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06號原 告 余采諭即群巨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又原告民事起訴狀未經當事人或代理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與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不符,亦應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書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