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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11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11號

原告
黃啟書
被告
蔡哲諄
被告
登鑫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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