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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賴寶合

  • 當事人
    黃啟書蔡哲諄登鑫車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11號原   告 黃啟書 被   告 蔡哲諄 被   告 登鑫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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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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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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