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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1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12號

原告
佳一生技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朝熙即亞洲經典美學診所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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