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16號
- 原告
- 高雄碼頭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修綾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曾國華律師
洪仲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