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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18號

請求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18號
原   告
蔡博任
被   告
英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46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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