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41號
- 原告
- 高雄肉品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慶國
- 被告
- 蔡寶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屠宰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蔡寶銘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