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48號原 告 許錩棋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優蛋品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1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