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60號
- 原告
- 寶騰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綺珈
- 被告
- 蔡桐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金額「柒仟叁佰捌拾元」應更正為「陸仟捌佰叁拾元」。
二、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80 元,惟有溢繳,請求退還溢繳之金額等語。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確認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5495 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而前開支付命令所載債權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25萬元,合計63萬元,原裁定誤算應徵裁判費之金額,惟此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又依前開訴訟標的金額63萬元,本件應徵裁判費為6,830 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為7,38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見院卷第2 頁),是原告所繳納之款項核屬溢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之規定,返還原告溢繳之550 元(計算式:0000-0000=550)。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第232 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