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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69號

原告
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鈺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邱昱盛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6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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