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1號原 告 得意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濱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爵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