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41號原 告 錢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南群曜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1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