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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41號

原告
錢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南群曜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1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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