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54號原 告 鍾依融 被 告 林兆誼 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翔貞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5 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2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 萬2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