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54號
- 原告
- 鍾依融
- 被告
- 林兆誼
- 被告
- 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貞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305 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29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 萬29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