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92號
- 原告
- 旭大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永松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玹彩電機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6,1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5,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