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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欠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黃宣撫

  • 當事人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97號原   告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被   告 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欠費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因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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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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