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欠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97號原 告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被 告 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欠費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因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