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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98號

原告
七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順徠
被告
大目鮪商務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大目鮪商務旅店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

,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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