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98號
- 原告
- 七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順徠
- 被告
- 大目鮪商務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一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大目鮪商務旅店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
,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