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08號原 告 邱宗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56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1/2即500元,是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