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楊儭華
- 當事人臺灣康田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20號原 告 臺灣康田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翠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動世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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