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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9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48號

原告
鄭富榮
被告
玹彩電機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翁翊泰
被告
被告
翁翊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玹彩電機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3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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