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9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95號
- 原告
- 瑋鑫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幸容
- 訴訟代理人
- 廖威斯律師
林福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8,400 元本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