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訴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朴大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15 萬3,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萬8,5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