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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訴字第3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5號

原告
鍾依融
被告
林兆誼
被告
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翔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就利益償還請求權等爭點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7 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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