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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高瑞聰

  • 當事人
    鍾依融林兆誼陳翔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5號原   告 鍾依融 被   告 林兆誼 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翔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就利益償還請求權等爭點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7 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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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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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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