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2號
- 原告
- 蔡俊傑
- 被告
-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正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且原告本件非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適用,故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