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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4號

原告
武小河
訴訟代理人
虞斌君
被告
泰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智
訴訟代理人
黃正杰

      黃怡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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