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郭任昇

  • 原告
    陳雅琪
  • 被告
    宸逸企業社即黃逸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小字第53號原   告 陳雅琪 被   告 宸逸企業社即黃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宸逸企業社」,應更正為「宸逸企業社即黃逸平」;理由要領中關於「預告期間工資」紀載,應更正為「積欠工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葉姿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