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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原告
廖謹嫺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告
長春藤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25 元,嗣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1日裁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 元,而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825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3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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