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83號
- 上訴人
- 總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榮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枝梅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3,4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