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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勞簡字第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勞簡字第91號

原告
簡麗勳
被告
萬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1,765元之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自行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 元,事實理由欄則記載財產損失30萬元、非財產損失3 萬元,足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且原告請求之內容均為賠償,包括解約賠償、補償性損害賠償、懲罰性損失賠償,非得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減免裁判費之情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6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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