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 原告李美金、羅翎勻、羅琍禎、羅新法、與相對人張木泉、帝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69號聲 請 人 李美金 聲 請 人 羅翎勻 聲 請 人 羅琍禎 聲 請 人 羅新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木泉、帝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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