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8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1833號
- 聲請人
- 鍾泳錦
- 相對人
- 廣達通信有限公司(遠傳電信美濃加盟門市)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香
- 相對人
- 張家嘉
- 相對人
- 陳英君
上列當事人間合約糾紛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合約糾紛,查相對人遠傳電訊美濃加盟門市(應為遠傳電信美濃加盟門市)公司登記名稱為廣達通信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美濃區,相對人張家嘉、陳英君住所亦在高雄市美濃區,有相對人民事調解答辯狀、公司基本資料、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依相對人之聲請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