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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469號

變更商行負責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469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黃于真
相對人
黃清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清彪及黃于真間變更商行負責人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黃清彪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未如期繳款,故相對人黃清彪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隆成商行實際經營之人為黃清彪,黃清彪應終止與相對人黃于真之借名登記關係,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黃清彪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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