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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7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734號

原告
先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育
被告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秀蓮
訴訟代理人
慶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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