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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35號

原告
永暉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信翰
法定代理人
陳水發
被告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訴訟代理人
楊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719元,及自108 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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