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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5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549號

原告
鵬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賢修
訴訟代理人
王鵬
被告
周寶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賢修為原告鵬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鵬雲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鵬,嗣變更為黃賢修,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由黃賢修承受本件訴訟,惟原告未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命黃賢修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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