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救字第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29號
- 聲請人
- 何欣熹
- 相對人
- 統一數位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振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就所提本院108 年度雄補字第437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業依職權將上開事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據此,本件聲請人所聲請之訴訟救助,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