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救字第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孫怡伶
- 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
- 相對人
- 佛衛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崑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