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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救字第4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48號

聲請人
孫怡伶
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相對人
佛衛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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