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0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0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順隆即聖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6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1 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