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1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37號
- 上訴人
- 林月娥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洪美華
上列聲請人間108 年度雄簡字第1137號給付欠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8 年7 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8 年8 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8 年8 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