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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279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279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告
瓦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薇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1,558 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可獲得之利益,應以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441,558 元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原告尚應補繳3,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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