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4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76號
- 原告
-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麗婷
- 訴訟代理人
- 溫三郎律師
- 被告
- 十三行互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諭
- 訴訟代理人
- 黃欣欣律師/吳文淑律師/陳婉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婉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雖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之訴訟,然涉及被告將所承攬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之「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常設展館更新展示設置統包案」中之「展示系統軟體- 影音及互動多媒體」工程分包予原告施作,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無遲延及是否有可歸責事由存在等工程糾紛內容,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27,048 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50萬元數倍,原告於108 年8 月12日具狀聲請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卷第185 頁) ;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