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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476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76號

原告
沅禧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麗婷
訴訟代理人
溫三郎律師
被告
十三行互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諭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吳文淑律師/陳婉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婉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雖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之訴訟,然涉及被告將所承攬之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之「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常設展館更新展示設置統包案」中之「展示系統軟體- 影音及互動多媒體」工程分包予原告施作,原告施作之工程有無遲延及是否有可歸責事由存在等工程糾紛內容,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27,048 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額50萬元數倍,原告於108 年8 月12日具狀聲請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卷第185 頁) ;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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