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52號
- 原告
- 蔡信正
- 被告
- 東輝彎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為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