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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5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52號

原告
蔡信正
被告
東輝彎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為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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