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
- 原告
- 陳志遠
- 被告
- 林柏林
- 被告
- 劉英俞
陳法任即蕎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09 年8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