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4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4號
- 原 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華
- 被 告
- 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陳佳全
- 代 理 人
- 被 告
- 千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陳佳全
- 代 理 人
- 被 告
- 李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上午9 時3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