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4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
被   告
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陳佳全
代 理 人
被   告
千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陳佳全
代 理 人
被   告
李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上午9 時3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