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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

上訴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昊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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