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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鄭珮玟
  • 法定代理人
    江昊緯

  • 上訴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上 訴 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昊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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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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