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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韓靜宜

  • 被告
    蔡政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政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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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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